部门介绍 师资队伍 人才招聘 党建工作 干部工作 政策制度 下载中心  
 
政策制度 [劳资科]   首页 政策制度 列表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个人账户返还比例

发布时间:2014/07/09 17:21:05   发布机构:组织人事部   浏览次数:

 

缴费比列:

1.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

3.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

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也不需为其缴费。

返还比列:

1.45周岁以下(含45岁)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4%(包括个人缴纳的2%)。

2.45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5%(包括个人缴纳的2%)。

3.退休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经省社保局核定的退休费的6%。

关闭窗口】【打印

  上一篇:驻外、异地安置审批及医疗费用报销 下一篇:申报工伤程序、材料及注意事项
 
 

©2014 沈阳药科大学组织人事部 计算中心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