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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实用政策简明表

发布时间:2014/07/14 12:07:54   发布机构:组织人事部   浏览次数:

 

工资福利实用政策简明表
探亲假待遇
国发[1981] 36号辽政发[1981] 232号
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的规定
劳动部[1964]中劳薪字根表296号
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军官本身已休过探亲假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
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
工人、职员已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假期时间
每年给假一次
一次三十天
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
十天,如两年合休可给
四十五天
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
十天
可给一次探亲假
可给一次探亲假
军官又休探亲假
待遇
车船费报销
车船费报销
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
车船费自理
车船费报销
工人、职员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
注: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4、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受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和被劳教与缓期执行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81]劳总险字67号)
5、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工资及探亲路费计算基数: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级别、基础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人薪发[1994] 11号)

病 假 待 遇
国发[1981] 52号 劳人险局[1983]15号 辽人函[1996] 53号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建国前参加革命
工作的在职干部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
发给原工资
发本人工资的90%
工资照发
发本人工资的70%
发本人工资的80%
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注:1、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模范、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提高10-15%:各省、市、自治区授予的劳动模范、军以上委授予的战斗英雄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提高5 -10%。
2、病愈恢复工作者,应有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4、本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病假期间待遇计算基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婚丧假待遇
辽人发[1991] 14号辽计生委字[1998] 15号
l、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2、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作人员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男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7天。
4、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工作人员自理。

产假待遇
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劳险字[1988]2号辽计生委字[1998]15号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 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辽计生委字[1998]15号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为每月10元,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5元至1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l、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按月发给;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在福利费同级科目下列
2、独生子女父母均是农民的,用乡统筹款或多承包责任田等相应办法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未生(养)育子女夫妻退体后的待遇
l、独生子女父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体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独生子女父母是企
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5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000元。
2、未生(养)育子女夫妻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计划生育以外的规定)已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未生(养)育子女夫妻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10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
3、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其中一方是职工的,职工一方享受;双方是职工的均享受。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辽人发[1980121号辽人发[1989] 23号
l、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或大中专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或大中专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子女。享受助学金的应扣除助学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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