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档案信息;
3.未经批准,不得摘抄、拍摄、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4.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5.处理干部档案工作业务的计算机、存储介质、扫描仪、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涉密计算机标准进行管理和使用;
6.严禁电话索取或提供干部档案内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档案信息;
7.发生干部人事档案失密、泄密、遗失或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迅速处置;
8.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涂改、伪造或私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
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