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阅在编干部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校内应用协同办公系统),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等查阅;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是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方可查阅;
3.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借出的,须在十个工作日返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4.除外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伪造或私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6.查(借)阅干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允许后才能复制;
7.查(借)阅范围:
7.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7.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7.3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7.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7.5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7.6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7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