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通知
省本级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及《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更加规范系统的为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提供良好的服务,应广大参保单位要求,省社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辽社险函[2012]114号),在驻沈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开展了协议单位的遴选工作。经过具备资格条件单位的申报,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评审,结合前期工伤职工救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省社保局研究决定,以下单位为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首批定点单位:
协议医疗定点单位:辽宁省中医二院、辽宁武警总队医院、沈阳市奉天医院、沈阳市骨科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职业病医院)
协议康复定点单位:沈阳市工伤职工康复中心
协议辅助器具定点单位:沈阳佳奥假肢矫形器配置中心、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开展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单位工作关系到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省社保局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制度、程序,认真组织好向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工作,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省本级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