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异地安置审批及医疗费用报销
一、驻外、异地安置审批
(一)驻外人员
1、单位经办人员于每月1-15日携带以下材料办理: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材料、编制机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材料合格后,领取《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驻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
3、申请人可在居住地选择1-2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异地选定治疗医院,在《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驻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加盖所选定的医院医保部门印章。治疗医院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更改。
4、经单位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员于1-15日携带1、3中的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
满1年以上,如需更改选定医院,需携带原《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驻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2份、本人申请(说明原因)、单位证明材料。
(二)异地安置人员
申请人户籍已迁入异地
1、个人准备材料:个人申请、迁入地户籍原件和复印件、投靠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材料。
2、单位经办人员于每月1-15日携带上述个人准备材料和单位证明材料,到省社保局初审。材料合格后,领取《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
3、申请人可在居住地选择1-2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异地选定治疗医院,在《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加盖所选定的医院医保部门印章。治疗医院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更改。
4、经单位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员于1-15日携带1、3中的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
满1年以上,如需更改定点医院,需携带原《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2份、本人申请(说明原因)、单位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籍尚未迁入异地
1、个人准备材料:本人异地长期居住就医申请书、户籍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所投靠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长期居住证(暂住证)。
2、单位经办人员于每月1-15日携带上述个人准备材料和单位提供外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到省社保局初审。材料合格后,领取《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
3、申请人可在居住地选择1-2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异地定点医院,在《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加盖所选定的医院医保部门印章。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4、经单位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员于1-15日携带1、3中的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
满1年以上,如需更改定点医院,需携带原《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2份、本人申请(说明原因)、单位证明材料。
二、驻外、异地安置人员选定治疗医院住院(含在职驻外人员生育住院)
(一)住院备案
驻外、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治疗,需立即通知单位,单位经办人员持有关材料在患者入院三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保局书面备案。
(二)费用申报
本人或家属准备材料:
1、有效收据原件(文字、数字、印章等内容字迹清晰可辨;因病情需要年底不能出院的,需要在12月31日做一次结帐,拆分成两张不同自然年度的费用)
2、费用汇总清单原件(金额与有效收据对应,并加盖结算印章)
3、住院病案A4纸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住院病案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住院病案首页;⑵入院记录;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⑷长期和临(即)时医嘱;⑸大型检查(百元以上)报告及与明确诊断有关的阳性结果报告;⑹手术治疗的,必须有手术记录】;
4、本人《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就医手册在上方,保障卡在下方。
三、驻外、异地安置人员非选定治疗医院急诊抢救后到选定治疗医院住院
(一)住院备案
驻外、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治疗,需立即通知单位,单位经办人员持有关材料在患者入院三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保局书面备案。
(二)费用申报
本人或家属准备材料
1、急诊部分:
(1)有效收据原件(文字、数字、印章等内容字迹清晰可辨);
(2)费用清单原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并加盖结算印章);
(3)处方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
(4)检查报告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
(5)(非)选定治疗医院急诊抢救病历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对应);;
2、住院部分:
(1)有效收据原件(文字、数字、印章等内容字迹清晰可辨;因病情需要年底不能出院的,需要在12月31日做一次结帐,拆分成两张不同自然年度的费用);
(2)费用汇总清单原件(金额与有效收据对应,并加盖结算印章);
(3)住院病案A4纸复印件【加盖有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住院病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住院病案首页;⑵入院记录;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⑷长期和临(即)时医嘱;⑸大型检查(百元以上)报告及与明确诊断有关的阳性结果报告;⑹手术治疗的,必须有手术记录】。
3、本人《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就医手册在上方,社会保障卡在下方。
四、驻外、异地安置人员转诊转院(含转诊至上级选定治疗医院、当地非定点医院、安置地以外医院)
(一)住院备案
驻外、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到选定医院以外的医院(含转回沈阳的),慢性病须有异地选定医院出具需要转院的证明材料、有关病志材料、以及本人或家属的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符合急诊抢救规定的急性病可以先转诊,5个工作日内由亲属或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携带转诊转院证明、单位证明材料、本人或家属的书面申请、相关病志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费用申报
本人或家属准备材料:
1、有效收据原件(文字、数字、印章等内容字迹清晰可辨;因病情需要年底不能出院的,需要在12月31日做一次结帐,拆分成两张不同自然年度的费用)
2、费用汇总清单原件(金额与有效收据对应,并加盖结算印章)
3、住院病案A4纸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住院病案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住院病案首页;⑵入院记录;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⑷长期和临(即)时医嘱;⑸大型检查(百元以上)报告及与明确诊断有关的阳性结果报告;⑹手术治疗的,必须有手术记录】;
4、本人《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就医手册在上方,社会保障卡在下方。
五、安置地非选定治疗医院门急诊抢救及住院
(一)住院备案
驻外、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治疗,需立即通知单位,单位经办人员持有关材料在患者入院三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保局书面备案。
(二)费用申报
本人或家属准备材料
1、急诊部分:
(1)有效收据原件(文字、数字、印章等内容字迹清晰可辨);
(2)费用清单原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并加盖结算印章);
(3)处方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
(4)检查报告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
(5)急诊抢救病历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对应)。
2、住院部分:
(1)有效收据原件(文字、数字、印章等内容字迹清晰可辨;因病情需要年底不能出院的,需要在12月31日做一次结帐,拆分成两张不同自然年度的费用);
(2)费用汇总清单原件(金额与有效收据对应,并加盖结算印章);
3、住院病案A4纸复印件【加盖有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住院病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住院病案首页;⑵入院记录;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⑷长期和临(即)时医嘱;⑸大型检查(百元以上)报告及与明确诊断有关的阳性结果报告;⑹手术治疗的,必须有手术记录】;
4、本人《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就医手册在上方,社会保障卡在下方。
六、安置地非选定治疗医院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准备材料
1、有效收据原件(文字、数字、印章等内容字迹清晰可辨);
2、费用清单原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并加盖结算印章);
3、处方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
4、检查报告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
5、急诊抢救病历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对应);
6、死亡证明A4纸复印件;
7、本人《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就医手册在上方,社会保障卡在下方。
七、选定治疗医院门诊治疗特殊病
本人或家属准备材料
1、有效收据原件(文字、数字、印章等内容字迹清晰可辨);
2、费用清单原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并加盖结算印章);
3、处方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及金额对应);
4、检查报告A4纸复印件(与收据日期对应);
5、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记录A4纸复印件;
6、本人《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证》封皮和《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特病就医证》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门诊治疗证封皮在上方,就医证在下方;
7、本人《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就医手册封皮在上方,社会保障卡在下方。
申报相关事宜由劳资科负责,备案及报销相关事宜由校医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