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医院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通过劳资科进行备案。30日之内向劳资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由劳资科将职工申请工伤的材料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遇有特殊情况,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一份(手写或打印均可,落款处本人签名和指印);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要求至少两个以上证明人证言各一份,(手写或打印均可,落款处证明人本人签名和指印);
4.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填写《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6.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领导签字;
7.就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醒:病历首页一定要复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单位带文号的调查报告、120出诊记录及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以及上下班交通路线图;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文体活动中受伤提供召开文体活动相关文件及照片;
9.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摔伤要有带文号的调查报告
注意事项: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自费就医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急诊就医。必须说明,工伤保险规定,丙类药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